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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達保險新聞]消費者宜注意利率變動型年金商品之利率風險與解約風險本文章經達人學苑雜誌授權‭ ‬取自於第017期‭ ‬2008.02‭
(‬資料來源‭:‬2008/01/15‭ ‬金管會‭)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係指在年金累積期間,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以作為未來領取年金之累積帳戶金額,俟年金累積期滿後保戶可選擇分期領取年金金額,作為老年收入來源,該類商品因有宣告利率之設計尚可符合一般人作為其退休規劃之保險商品。‭ ‬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均依其特性於商品名稱上冠有「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文字。有關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之宣告利率部分常以外部指標或區隔資產之報酬率來決定,所謂外部指標係指市場上已存在之金融指標,如現行保險公司常使用之三行庫‭(‬台銀、一銀及合庫‭)‬二年定存平均利率、10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等。該類商品之宣告頻率通常為每月,其適用期間會依商品特性有所不同‭(‬常見為1個月或1年‭)‬,每年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將依宣告利率之高低而有不同。該類商品除依宣告利率累積利息外,亦於保戶提前解約時,收取解約費用,故保戶提前解約可能因扣取解約費用而無法拿回所繳保險費之金額。‭
‬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屬於利率敏感型商品,為使保險業能穩健經營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金管會規定自去‭(‬96‭)‬年4月1日起保險公司需對該類商品完成資產區隔、投資準則及現金流量測試等風險控管機制後方能繼續銷售,且得依相關資產報酬率自行訂定宣告利率,並得不受10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上限之限制。至保險公司已銷售之有效契約部分,金管會亦要求保險業於今‭(‬97‭)‬年1月1日起須完成前揭風險控管機制,希望藉由保險業確實評估與瞭解其所承接之業務風險屬性,建立相關風險控管機制,期能穩健經營該業務並將投資績效確實回饋予消費者,以創造保險公司與保戶雙贏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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