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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經達人學苑雜誌授權 取自於第017期 2008.02
(資料來源:2008/1/10北區國稅局)


員工依公司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無論認股當時收盤價是否高於認股價格都不會造成認股年度所得的增加;但員工於日後執行權利標的股票時,若時價(上市或上櫃股票發行公司為收盤價,其他公司則是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超過認股價格,差額部分就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的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案例說明,某家Y上市公司為激勵員工工作士氣,於94年度訂定員工認股權辦法,該辦法訂定認股基準日為94年10月25日、認股價為15元、公司應於2年後(即96年10月26日)交付股票予員工。張三依該辦法認購股票20張,認股基準日收盤價為50元。依上述情形來看,雖張三94年度以低於時價認股,無須計入其94年度的所得 額,但96年10月26日取得股票(執行日)時,若當日收盤價為60元,則張三96年度就需要申報其他所得900,000元【(60-15)*20,000股=900,000】併入綜合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至日後再行出售該股票,因屬證券交易行為,在現行稅制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損失自不得於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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